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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的合同类型及其责任承担|K1体育 作者:k1体育·(3915十年品牌)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04

本文摘要:7月5日,两艘游船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再次发生翻覆并击沉。

7月5日,两艘游船在泰国普吉岛附近海域突遇特大暴风雨,再次发生翻覆并击沉。“凤凰”号上载有105人,另一艘“艾莎公主”号载有42人,两船上共计127名中国游客参与了当地的一日游。截至目前,这次事故共计导致47名中国公民丧生。

据理解,这些游客中绝大部分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预约了当地的一日游项目,也有少数游客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上的旅行社代订一日游项目。事故再次发生后,除了大力救援、安抚家属和追究责任旅游经营者责任之外,就是如何急剧前进民事赔偿金的进程,确保游客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笔者早已讲一些个人见解。一、旅游服务的合约类型及其责任分担1. 在目前的旅游服务中,旅游合约大体还包括包价旅游合约和驻华旅游合约两大类。驻华旅游合约也称之为代订旅游合约、委托旅游合约等,包价旅游合约为法定名称,驻华旅游合约为约定俗成的名称。

包价旅游合约的合约双方当事人为旅行社和游客,驻华旅游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旅行社和游客,也可以是诸如票务公司、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主体和游客。2.包价旅游合约责任的分担。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遵守辅助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遵守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遵守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拒绝地接社、遵守辅助人分担赔偿金责任,也可以拒绝组团社分担赔偿金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遵守辅助人追偿。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包价旅游合约实行过程中,不论是旅行社还是遵守辅助人债权人,游客可以必要向旅行社追究责任违约责任;如果是遵守辅助人侵权行为,游客既可以向侵权人必要追责,也可以拒绝旅行社承担责任。3. 驻华旅游合约责任的分担。《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罪过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缴纳代办费用的,应该特地处置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罪过给旅游者导致损失的,旅行社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旅游法》的规定,皆引人注目了一个了解,就是游客和对方当事人签定了驻华旅游合约,对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拒绝驻华的服务不存在罪过,给游客造成了损失。

不符合这个条件,即使游客有损失,驻华人也不必须承担责任。比如旅行社或者票务公司按照游客的拒绝,为游客预约了机票,等到游客到达机场被告诉航班中止,这给游客带给了不便,但旅行社或者票务公司就不必须承担责任。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否必须为游客丧生承担责任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拒绝赔偿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获取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赔偿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加不利于消费者的允诺的,应该遵守允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金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坚称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未采行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分担连带责任。2.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对申请人转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获取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的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展开审查和注册,创建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改版,在其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眼方位公开发表营业执照刊登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制订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维护中拒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负起合理慎重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涉及法律拒绝通过必要方法发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找和得悉。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服务规范可以显现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为游客获取服务的全过程中,必需遵守的义务还包括:第一,资质审查义务。

第二,告诉信息义务。第三,遵守允诺义务。第四,连带赔偿义务。

如果经过权威部门调查核实,第三方网络平台没遵守涉及的留意义务,就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就目前所掌控的信息看,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必须分担赔偿金责任。

至于否必须向游客做出补偿、补偿多少,主动权掌控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手里。三、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为游客驻华目的地一日游线路否必须承担责任游客出外旅游前,或者在目的地期间,通过在国内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等其他企业的网络,预约目的地的一日游、二日游产品,游客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签定的也是驻华旅游合约,这是近年来旅游服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新模式。此次风浪事故中溺亡的部分游客也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签定了这样的合约。这样的驻华旅游合约,和游客签定的其他的驻华合约性质否完全相同、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旅行社分担的责任又将如何,是一个有一点探究的问题。

一种观点指出,虽然双方签定的是驻华旅游合约,但不谋而合实质,合约依然具备包价旅游合约性质。因为就一日游或者二日游产品本身来说,仍然是包价旅游产品,这样的产品本身合乎我国《旅游法》关于包价旅游合约的定义,该线路虽然是境外经营者事前设计,但获得了我国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的接纳,应该视同为网站或者旅行社设计的产品,该产品的服务内容在两项以上,且网站或者旅行社重复使用交由收费。

另一种观点恰好相反,指出不论从合约形式还是合约内容,都必需确认这样的驻华旅游合约不具备驻华旅游合约性质,而不是包价旅游合约。如果这样经营模式下的驻华旅游合约被确认为包价旅游产品,那就意味著不具备旅行社资质的第三方平台等企业因涉嫌向警方经营旅行社业务,驻华旅游合约就丧失了不存在的意义。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确认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和游客创建的驻华一日游合约为包价旅游合约关系,游客就有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主张赔偿金的权利,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也就必须分担组团社的责任,向游客分担赔偿金责任后,向肇事方追偿。如果确认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意味着创建了驻华旅游合约关系,只要一日游产品是合法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也遵守了涉及审查等留意义务,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者旅行社就不分担赔偿金责任,游客不能自己必要向肇事方赔偿。

总之,上述问题亟需法律不予明确规定,以便给各方当事人公平分配责任。四、泰国旅游经营者否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问是认同的。

这次事故中的险恶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意识到、无法防止并无法解决的客观事件。

这一概念虽然是中国法律得出的,但在全球法律体系中含义大致相同。巨浪造成风浪,直观地说道是险恶的天气导致的,归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而不可抗力导致他人的损失,涉及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是全球通例。

就目前掌控的资料看,再次发生风浪事故虽然是大自然因素所致,但不谋而合实质并不归属于不可抗力,而是不存在人为疏忽的因素。理由有二:第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早已公布禁令上岸警告(也有未公布警告的众说纷纭)。

如果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禁令上岸警告有误的话,游船经营者以未接到警告为由,依然之后上岸,引致悲剧,就是经营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事故,是游船经营者没遵守安全性确保义务的结果。因为只要有关部门的确公布了天气警告,不论经营者否知情,都应该推断为知情。第二,退一步说,即使当地政府没公布禁令上岸警告,在这起事故中的游船经营者依然难辞其咎。

因为作为一个旅游服务的专业经营者,应该对当地频密的天气变化十分留意,在日常的经营中本来就应该十分注目当地的天气和海况,大力希望地掌控天气动态,不大力掌控或者没掌控天气动态,就是经营者的渎职。而且从结果看,再次发生了这么根本性的安全事故,也必需倒推经营者没遵守好安全性确保义务。另外,据生还者讲解,游客登船后,导游马上收走了救生衣,理由是害怕弄湿船舱。

如果这个众说纷纭客观的话,导游所在企业也应该对游客的丧生分担适当的责任。因为导游收走了救生衣,造成事故再次发生后游客溺亡概率提升。真凶到底如何,最后以官方的调查报告不尽相同。

五、作为成年人的游客有大大自学的义务面临如此惨剧,笔者明确提出这个话题或许有些不合时宜。但就事论事,还是有适当回应不作更进一步的解释。

所谓游客的自学义务,并非来自笔者的杜撰,而是法律的拒绝。1.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国家实行民事法律不道德。

几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每一个人要为自己的不道德负责管理;第二,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仅次于的保护者。这也意味著,游客出外旅游,不论是参团还是自助游,都要时时刻刻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不不受侵犯。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拥有取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科学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该希望掌控所须要商品或者服务的科学知识和用于技能,准确用于商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该规定事实上是对上述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的补足和完备,游客参与旅游,无法只想起旅游行程中的各类幸福,而是要通过事前和行程中的自学和查询资料,掌控旅游目的地所有和自己切身利益涉及的信息,尽仅次于的希望维护自己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六、政府需要更佳地从宏观上维护游客的权益不论在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游客通过自由行参与旅游,占有了旅游出游方式的半壁江山,这种出游方式和游客通过旅行社参团旅游方式不存在较小差异。为了因应这一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作好几件事:第一,增强对旅游企业安全性服务意识和技能的监管。

第二,提高普通市民旅游安全性科学知识的普及程度。第三,增大公布旅游目的地安全性警告的力度。第四,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直接参与境外旅游目的地热点线路安全性和服务质量的评估,特别是在是强化对那些安全性风险较小、安全隐患较高、游客满意度不高的旅游线路的评估,作为该线路和产品否可以沦为我国公民参予的旅游产品的最重要指标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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